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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操作规程

龙腾造价 l 2023-04-12 14:3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质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192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0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咨询企业向委托人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或某阶段的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按工程项目的进程可分为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交易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咨询。

(一)决策阶段造价咨询,包括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报告、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查。

(二)设计阶段造价咨询,包括项目扩初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查和调整。包括单位、单项工程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的编制与审查;单位、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施工图总预算的编制与审查;提出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优化建议,各方案工程造价的编制与比选。

(三)交易阶段造价咨询,包括参与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施工合同相关造价条款的拟定、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查,各类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分析及招标清标,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四)施工阶段造价咨询,包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相关合同条款履行过程的管理,工程计量支付的确定,工程款申请支付,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的处理及调整,以及新增单价的审查和设备材料询价与确认等。

(五)竣工阶段造价咨询,包括对各类工程的竣工结算进行编制与审查,工程造价鉴证等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

第五条  省和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操作规程的监督执行,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造价管理协会进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专业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执业原则。

(一)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真实地执业并出具业务报告。

(二)在咨询项目开展过程中,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必须对所接触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表现出尊重和诚信。不应对委托人隐瞒有关工作情况,并应履行对委托人的有关承诺。

(三)咨询人员有义务保护有关委托人的各种事件的信息,不应向第三者泄漏在咨询项目开展过程所获得的专有信息。

(四)咨询人员与委托方或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有利益关系的,应声明回避。

第七条  咨询业务操作一般由业务准备(委托和受理)、业务实施及业务终结三个阶段组成。一般程序如下:

(一)为取得咨询项目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获取业务信息,接受委托人的邀请,提供咨询服务书或企业简介等相关资料;

(二)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咨询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

(三)接受并收集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了解情况;

(四)制定咨询实施方案,成立咨询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

(五)根据咨询实施方案开展工程造价的各项计量、确定、控制和其它工作;

(六)形成咨询初步成果并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

(七)召开咨询成果的审定会议或签批确定咨询成果资料;

(八)咨询成果交付与资料交接;

(九)咨询资料的整理归档;

(十)咨询服务回访;

(十一)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组操作人员配置及职责

参与造价咨询业务的操作人员可分为项目负责人(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专业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三个层次(对于较为简单的咨询业务,操作人员配置可适当从简),各自的职责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

1、负责咨询业务中各子项、各专业间的技术协调、组织管理、质量管理工作;

2、根据咨询实施方案,有权对各专业交底工作进行调整或修改,并负责统一咨询业务的技术条件,统一技术经济分析原则;

3、动态掌握咨询业务实施状况,负责审查及确定各专业界面,协调各子项、各专业进度及技术关系,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综合编写咨询成果文件的总说明、总目录,审核相关成果文件最终稿,并按规定签发最终成果文件和相关成果文件。

(二)专业造价工程师

1、负责本专业的咨询业务实施和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造价员的工作;

2、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本专业概预算人员拟定咨询实施方案,核查资料使用、咨询原则、计价依据、计算公式、软件使用等是否正确;

3、动态掌握本专业咨询业务实施状况,协调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组织编制本专业的咨询成果文件,编写本专业的咨询说明和目录,检查咨询成果是否符合规定,负责审核和签发本专业的成果文件。

(三)造价员

1、依据咨询业务要求,执行作业计划,遵守有关业务的标准与原则,对所承担的咨询业务质量和进度负责;

2、根据咨询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本职咨询工作,选用正确的咨询数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结果真实可靠;

3、对实施的各项工作进行认真自检,做好咨询质量的自主控制。咨询成果经校审后,负责按校审意见修改;

4、完成的咨询成果符合规定要求,内容表述清晰规范。

第九条  咨询企业应设立独立的技术与质量管理部门和技术负责人(或授权人),负责对咨询业务专业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质量的控制程序、方法、手段等进行监督与管理。

(一)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控制程序

为保证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所有咨询成果文件在签发前应经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内部校核或复核程序。复核人员的职责如下:

1、审核人员参与咨询业务准备阶段的工作,协调制订咨询实施方案,审核咨询条件和成果文件,对所审核的咨询内容的质量负责;

2、审核咨询原则、依据、方法是否符合咨询合同的要求与有关规定,基础数据、重要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以及软件使用是否正确,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

3、重点审核咨询成果的内容是否齐全、有无漏项,采用的技术经济参数与标准是否恰当,计算与编制的原则、方法是否正确合理,各专业的技术经济标准是否一致,咨询成果说明是否规范,论述是否通顺,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检查关键数据及相互关系,归档资料是否齐全;

4、审核人员在校审记录单上列述审核出的问题,交咨询成果原编制人员进行修改,修改后进行复核,复核后方可签署。

5、每份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校核或审核人员须由不同人员担任。

(二)咨询成果文件的签发

凡依据咨询合同要求提交的咨询成果文件须由规定的造价工程师签发。

第三章  业务委托和受理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接受咨询业务委托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一)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的范围;

(二)建设工程项目性质、承发包方式、有关现场条件等;

(三)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的方式与方法;

(四)其他所需相关资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结合上述情况,符合相关规定方可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招标或双方协商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规定格式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附件一),无咨询合同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咨询企业根据合同明确的标的内容,开列由委托人提供资料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资料清单》(附件二),并经双方签字确认。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资料的真实性,委托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二)资料的充分性,委托人按咨询企业要求提供的项目资料应满足造价咨询计量、确定、控制的需要,资料要完整和充分;

(三)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凡从第三方获得的,必须经委托人确认其真实可靠和完整。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实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授权人)对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控制体系负责,参与合理选定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项目负责人应合理拟定质量控制程序,并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人移交的相关资料时;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料移交清单》(附件三)。补交的资料也应办理相应手续。委托业务完成后,除将必要的资料复印存档外,借阅资料应及时退回委托人。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认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需要作出澄清或说明,应书面(《工作联系函》附件四,或《问询函》附件五、《问询事项记录》附件六)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当以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全面熟悉有关资料后,与委托人及相关单位就工作方案进行会商。会商情况及获取相关的信息应记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会商记录》(附件七) 或《建设项目造价咨询业务需求表》(附件八),经各方确认后会签或盖章,作为工作方案编制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制定工作计划,编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实施方案》(附件九或附件十),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时,应根据项目特点、实施方案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选择合适的技术方法,以经过核实的资料和证明为依据,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本规程的规定,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附件十一)等最终成果文件;或根据业务实施需要出具《审核意见》(附件十二)等过程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造价工程师签署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从内容到形式要按统一规范的格式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造价工程师声明段。

(四)编审范围段:本次编审造价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名称;建设工程的名称、时间、规模、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及建设地点;编审责任、编审依据、编审范围、编审方法、编审作业日期;

(五)意见段:咨询结论、咨询说明;

(六)签章;

(七)咨询报告日期;

(八)建设工程造价书段。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签署的《审核意见》(附件十二),一般适用于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过程控制审核的成果文件。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严格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监督约束机制,实行复核制度。

第二十条  对于竣工结算审核的项目,在形成初审意见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委托人联系,会同有关方面进行现场核对,针对有异议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在形成初审意见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委托人及有关各方核实。各方在《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附件十三或附件十四)上签章认可。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之前,应向委托人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征求意见稿和《报告书征询意见函》(附件十五)征求意见,委托人应在《报告书征询意见函》规定的时限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成果文件进行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上述第二十条规定核对后形成核审结果的签章认可故意拖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向其发出书面通知,拖延一方应当自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28天内,提出修改意见并签章,逾期既不提出修改意见又不予签章的,或委托人未对上述第二十一条征询意见函签署意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独立性原则,按规定出具审核报告或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审核报告有异议的,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时,应严格履行合同,严格遵守《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时,遇到计价办法缺项及与有关各方理解偏差或计价办法其它疑问,应当报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确定或解释,进行调解。

第一节 建设项目决策阶段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为做好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与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核准(备案)报告,应做好资料的收集、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投资估算、编制与审查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收集和熟悉下列有关咨询依据:

(一)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任务和技术经济政策;

(二)项目建议书和咨询合同委托的要求;

(三)有关的基础数据资料,包括同类项目的技术经济参数、指标等;

(四)有关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规范、标准、定额等,以及国家颁布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项目前期评价的基本参数和指标。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根据投资总额或投资估算,协同委托人和相关人员编制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提出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资金限额。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的有关规定。承担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为财务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财务评价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收集、整理和计算有关财务评价基础数据与参数等资料;

(二) 估算各期现金流量;

(三) 编制基本财务报表;

(四) 进行财务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五) 进行不确定性分析;

(六) 做出项目财务评价的最终结论。

第三十一条  财务评价应该编制的基本报表主要有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资金来源与运用表、资产负债表及外汇平衡表等。财务评价应计算的评价指标分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两类。静态指标主要包括投资收益率、静态投资回收期、借款偿还期等;动态指标主要包括净现值、内部收益率、动态投资回收期、净现值率等。

第二节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为做好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工作,应熟悉、了解和掌握下列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一)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手续的相关文件;以及与合作参与方已经签订的协议书等;

(二)工程勘察成果相关文件;

(三)建设项目地点的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情况;

(四)该阶段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参加相应会议和相关活动,了解和掌握会议有关内容,作为编制或调整工程经济文件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收集和整理下列资料:

(一)类似项目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

(二)同期项目所在地的人工、机械和材料市场价格;

(三)同期有关设备、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市场价格,运输、仓储等费用行情;

(四)同期有关进口关税、保险费率、汇率和银行贷款利率等情况;

(五)同期类似项目的设计、供货、施工合同价格和结算价格;

(六)委托人按约定提供的项目相关技术经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七)同期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和经济政策变化或调整情况。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根据投资总额或初步设计概算,协同委托人和设计人编制项目资金计划,提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资金限额。

第三十五条  制定限额设计目标后,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协同设计人进一步对建设项目的功能标准、技术经济进行分析,对设计方案进行比选和优化。

设计优化方案确定或在原则认可之后,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协同委托人和设计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方案。

第三十六条  设计概算编制应控制在已批准的设计方案估算内,施工图预算编制应控制在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第三十七条  编制与审查概算、预算需收集和提供的资料:

一、设计概算编制与审查

(一)批准的设计方案及估算;

(二)各类设计文件:

1、初步设计总说明及各专业设计说明;

2、初步设计图纸;

3、相关标准图集和规范说明。

(三)本规程第三十三条所列相关资料。

二、施工图预算编制与审查

(一)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项目一览表、各专业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及相关标准图集和规范;

(三)本规程第三十三条所列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编制与审查概算、预算的工作步骤和内容:

一、概算编制与审查

(一)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概算;

(二)对初步设计提出调整和优化的意见和建议;

(三)出席相关会议,说明概算编制方法及内容,并根据评审意见和设计修改调整概算。

二、施工图预算编制与审查

(一)根据设计施工图编制预算;

(二)对设计施工图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三)出席相关会议,说明预算编制方法及内容,并根据会议决定内容或设计修改调整预算。

第三节 建设项目交易阶段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为做好交易(招标)阶段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工作,应做好资料的收集、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招标答疑、投标报价分析(招标清标)、投标澄清、参与并协助委托人签订发承包合同、投标报价的编审等工作。

第四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收集和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设计施工图文件,包括图纸及说明;

(二)适用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本规程第三十三条所列相关资料。

同时,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及时整理该阶段造价咨询成果、报告等资料并归档,应包括:

(一)相关造价基础资料;

(二)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三)招标图纸;

(四)参考价或标底(招标控制价);

(五)答疑文件;

(六)投标报价文件;

(七)清标情况报告书或投标报价分析;

(八)询标澄清文件;

(九)评标报告;

(十)中标通知书;

(十一)施工发承包合同。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参与招标工作的,应根据委托服务范围,协助委托人编制招标文件,并做好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收集有关招标项目造价基础资料,了解建设项目的现场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情况,确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常规施工方案;

(二)工程量清单应反映拟建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及为完成工程而实施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量清单必须执行项目内容、项目编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四统一”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项目特征描述清楚、数量计算准确,暂定工程量应与实际数量基本一致。

第四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根据委托服务范围,参加项目招标答疑会。同时,应对投标人提出的项目工程报价相关的疑问作出符合招标文件及其他要求的书面答复。

第四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根据委托服务范围,参加招标清标工作,对项目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对投标报价分析之后,对需要投标人补充和澄清的问题应逐一列出,并纳入清标情况报告。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完成并提供委托人的《清标情况报告书》(附件十六)。

第四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根据委托服务范围,配合评标委员会,就投标文件中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事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根据委托服务范围,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完成具体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工作。

第四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可根据委托服务范围,参与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系,并草拟施工合同文本。

第四节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

第四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为做好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工作,应做好资料收集、工程款使用计划的编制和拨付审核、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审核和确认、工程费用索赔的审核和确认、成本分析与调整、新增单价的审查和设备材料询价与确认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收集或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阶段形成的与造价相关的各种咨询成果文件、报告及审核意见等资料,主要包括:

(一)初步设计概算及其有关批文;

(二)施工图预算;

(三)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四)投标报价分析报告及投标澄清文件;

(五)发承包合同。

同时,工程造价咨询人员还应做好现场资料的归档工作。一般应符合下列分类要求:

(一)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阶段形成的与造价相关的各种咨询成果、报告及审核意见资料;

(二)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报告;

(三)发承包合同,包括施工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以及发包人提供或指定的材料、设备供货合同;

(四)工程进度款付款建议书或《审核意见》;

(五)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审核意见》;

(六)工程费用索赔《审核意见》;

(七)成本分析与调整报告;

(八)单位(或已完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根据约定并与委托人协商编制工程款使用计划,并作为项目施工阶段造价控制依据。项目工程款使用计划编制依据应包括:

(一)已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或预算;

(二)已经委托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已经签订的发承包合同。

第五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检查并落实工程款使用计划与发承包合同确定的工程款和支付方式的一致性;在工程变更较大的情况下,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及时对工程款使用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在收到经初审的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工计量,并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支付条款的要求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工程进度款付款建议书或《审核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可接受委托,协助审核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

第五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审核,并出具工程变更价款建议书或《审核意见》。为做好工程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和价款增减计算审核工作,在审核工作前,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收集并验收工程变更资料。

第五十四条  工程变更引发工程价款变动的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根据发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量、计价;发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对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格进行审核,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计算错误或设计变更引发工程量增减,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需调整单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进行计量、计价或审核,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五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约定进行费用索赔的审核和确认工作。具体包括:

一、验证当事人提供的索赔资料,验证内容应包括:

(一)索赔的理由及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二)索赔的程序及其时效;

(三)索赔的依据:

1、招投标文件、发承包合同及其附件,施工图、技术规范及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

2、相关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及备忘录等;

3、施工记录、监理日记和工程签证单等有关文件;

4、工程验收资料和相关技术鉴定报告;

5、有关会计核算资料;

6、建筑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和使用等方面的凭证;

7、同期项目所在地物价指数、工资指数。

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收到索赔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索赔费用进行审核,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的证据。

三、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按合同及其组成文件的解释顺序进行,并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定期对已发生的工程成本进行分析,并与控制目标值进行比较,对工程所需成本进行重新预测调整,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第五节 建设项目竣工阶段

第五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为做好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工作,应做好资料收集、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工作。

第五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收集并验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内容应包括:

(一)招投标文件;

(二)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三)工程勘察成果相关文件;

(四)设计变更图纸及说明;

(五)工程签证单、工程索赔审批资料;

(六)工程竣工图纸;

(七)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

(八)涉及工程造价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九)主要材料汇总表;

(十)发包人供料、设备明细表,

(十一)发包人付款明细表;

(十二)工程的计划工期和实际工期;

(十三)工程质量计划目标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四)其它有关工程造价调整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五十九条  工程结算编制要求

(一)工程结算一般应在工程项目竣工并经过发包人或有关单位验收合格且移交后方可进行;

(二)工程结算应以施工发承包合同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方式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三)工程结算应核查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或索赔等工程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有疑问的工程实体项目,应视现场条件和实际需要核查隐蔽工程;

(四)工程结算应严格按照工程结算编制程序进行编制,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结算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第六十条  工程结算审查要求

(一)严禁采用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的方法,应当采用全面审查法审查,避免审查疏漏现象发生;

(二)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

(三)对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进行审查;

(四)对多计、重计的项目应予以核减;对少计、漏项的项目应予以调整;

(五)对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在掌握工程事实和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工程结算审查时发现的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约请各方履行完善的确认手续;

(六)结算审查的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查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七)结算审查受托人与被审查项目的发承包双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予以回避。

第六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收到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和工程索赔款等作出最终审核,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第六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接受司法、仲裁机构委托,提供工程造价鉴证服务的,应按司法仲裁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应指派造价工程师担任具体鉴证工作。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按照行政要求,提供鉴证性复审服务的,可参照工程造价鉴证要求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接受当事人共同委托,提供工程造价鉴证服务的,可参照工程造价鉴证要求进行,也可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给予调解。调解工作仍应遵循鉴证的合法、合理、客观、公正原则。

第六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按要求整理鉴证成果、报告等资料并归档,应包括:

(一)工程造价鉴证委托书或委托协议;

(二)工程造价鉴证方案及委托人或当事人的相关意见;

(三)接受、归还委托人或当事人文件资料签收单或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鉴证报告;

(五)工程造价鉴证相关资料。

第六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进行工程造价鉴证工作,应准备相应的鉴证资料和收集鉴证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准备的鉴证资料应包括:

(一)现有并适用于鉴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程第三十三条所列相关资料;

(三)其他专业技术经济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收集鉴证依据时,应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一)委托鉴证标的的具体情况;

(二)与鉴证标的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

(三)相关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

(四)施工过程中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

(五)存在的矛盾和争议的事实及当事人理由;

(六)工程造价咨询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要求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当事人各方共同签认。

第六十五条  鉴证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编制鉴证工作实施细则,并征得委托人明确鉴证内容、鉴证方法和工作进度。鉴证实施细则应经委托人同意。

(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对涉及工程造价合同或协议的鉴证,应鉴别、判断、评定其是否合法与有效。

(三)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对涉及工程造价构成的计量、计价鉴证的,应遵循原计量、计价的约定。对未作约定或委托由鉴证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采用规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现行的取费标准和计价依据等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完成鉴证工作后,应出具完整的《建设工程造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形式和内容应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鉴证报告不同之处是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中“咨询”、“编制/审核”等内容更换为“鉴证”。

第五章 业务终结

第六十七条  咨询成果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体现,其中间成果文件及最终成果文件须按规定经造价咨询企业技术与质量管理部门(授权人)审查及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发后才能交付。所交付的咨询成果文件的数量、规格、形式等应满足咨询合同的规定,在送达咨询成果文件时应填写《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七)。

第六十八条  在咨询服务的终结阶段,项目负责人应确定所交付的咨询成果文件已满足咨询合同的要求与范围,且所有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内容、深度等均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九条  咨询企业的技术与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制订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咨询资料收集、整理与留存归档制度。咨询资料应于咨询成果报告发出后的一个月内,在技术负责人(授权人)领导下,由项目负责人或专人负责整理归档,并积极推行档案电子化。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09)的规定:工程造价技术档案过程文件自归档之日起,保存期应为5年,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自归档之日起,保存期应为10年。整理归档的资料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咨询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二)作为咨询依据的相关项目资料、设计成果文件、会议纪要和文函,如施工合同、重要的变更、签证、会议纪要、现场确认的索赔报告等;

(三)经签发的所有中间及最终咨询成果文件,如《审核意见》、《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等;

(四)与所有中间及最终咨询成果文件相关的计算、现场勘察、校核、审核记录,如《现场勘察记录》(附件十八)、《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等;

(五)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接受委托人资料清单一览表;

(六)作为咨询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七十条  大型或技术复杂及某些特殊工程,咨询企业的技术与质量管理部门应制订相关的咨询服务回访制度。回访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咨询服务回访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回访对象主要是咨询业务的委托方,必要时也可包括使用咨询成果资料的项目相关参与单位。回访前由相关专业造价工程师编制《回访记录表》(附件十九);回访中应真实记录咨询成果及咨询服务工作产生的成效及存在问题,并收集委托方对服务质量的评价意见;回访工作后由项目负责人报技术负责人(授权人)审阅后留存归档。

(二)技术负责人应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咨询技术特点,在咨询服务回访的基础上归纳出共性问题,采取相应解决措施,并制订出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与业务建设计划,使咨询业务质量、水平和成效不断提高。

第七十一条  咨询企业技术与质量管理部门在咨询业务终结完成后,有条件的咨询企业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咨询成果进行项目造价经济指标的统计与分析,分析比较事前、事中、事后的主要造价指标,作为今后咨询业务的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七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附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附件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所资料清单》(附件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料移交清单》(附件三)

《工作联系函》(附件四)

《问询函》(附件五)

《问询事项记录》(附件六)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会商记录》(附件七)

《建设项目造价咨询业务需求表》(附件八)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方案》〔表格形式〕(附件九)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方案》〔文字叙述形式〕(附件十)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附件十一)

《审核意见》(附件十二)

《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三方签字形式〕(附件十三)

《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四方签字形式〕(附件十四)

《报告书征询意见函》(附件十五)

《清标情况报告书》(附件十六)

《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七)

《现场勘察记录》(附件十八)

《回访记录表》(附件十九)

《会议记要》(附件二十)

下载附件汇总:附件1-20汇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