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中的3项条款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关于施工图审查应如何开展,国务院曾多次修改相关法规。此次条款提出了“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简政放权,在施工图审查中似乎是将一部分交由市场完成,具体则要国务院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将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4)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消防安全性;
(4)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5)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6)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此条款内容修改是新增了消防安全性和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主要是为贯彻落实2018年5月国办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中“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2018年11月13日中国政府网官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出: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在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2)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3)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4)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5)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6)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7)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8)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9)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