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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计结果和施工方自己计算的结果有异

龙腾造价 l 2018-09-29 13:35:00

  工程结算对于每个施工单位来讲,结算完毕就意味着可以名正言顺的向建设单位提出结算款支付的要求,工程结算过程周期根据项目不同,工程大小的不同,结算的周期也可能不一样,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审计,无论是建设单位自己审计还是向外委托审计单位审计,编制过程都是由施工单位编制并上报的,当工程结算编制完毕并上报给建设单位之后,施工单位就有一个漫长的等待周期,这个周期正常情况是建设单位或者审计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审核的过程,这个审核的过程最大的工作量就是工程量的计算,也就是根据上报的资料计算工程量并核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书。

  但施工单位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施工单位在上报结算完成之后,审计部门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 ,要求施工单位上报结算书计算底稿,也就是将结算编制过程的计算过程上报,无论是电子版计算书还是手算底稿,往往给出的理由就是为加快工程结算进程,缩短审计核对时间,这时候施工单位是否提供原始计算底稿,不同单位有不同的出来方式,在很多的情况下,施工单位也出于想尽快的将结算核对完,尽快的完成结算任务,很多的施工单位将计算过程提供给审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审计人员。
  但是施工单位将计算过程提供给审计或者建设单位,能得到的结算效果往往是与预期不一样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审计或建设单位会根据上报的计算过程寻找一些结算异议,也就是用施工单位自己的预算底稿来核对施工单位自己的结算书,比如计算书中没有记录但是结算书中有,或者计算过程与结算书数据不一致,计算书中的工程量明显与结算书的工程量不一致等等诸多的情况,暂不说施工单位计算过程是否有问题,在此情况之下,审计或者建设单位基本上不去寻找有出入的原因,或者只寻找一小部分原因,但是无论出现什么情况,都是以施工单位自己的计算过程来核对结算书,如果出现找不出的原因在核对过程中还得要施工单位解释,所以最终的结算效果对于施工单位来讲并不一定比较好。

  其实对于提供计算过程,很大程度上确实可以减少结算周期,但既然施工单位已经提供,如确实有疑问,审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审计人员应提出计算错误及正确数据,不然就不能称之为对结算的审核。
  如果施工单位不提供结算计算过程,那么核对周期自然会加上,这是普遍的现象,特别是项目工程比较大,施工周期比较长的项目尤其突出,因为大项目计算过程确实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周期,这点无可厚非,所以不同的施工单位在处理这样的情况,出于不同的想法处理方式会不同,也会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